(2017)粤01民辖终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宇洪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敏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02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敏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宇洪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敏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定代表人:赵明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宇洪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廖孝彪。委托代理人:赵广威,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145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本案是产品买卖合同,既不是借款合同,也没有约定买方负有先支付货款的义务。合同的事实是被上诉人交货到海南省海口市,上诉人凭有效货物交讫凭证付款。根据民诉法解释,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则直接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为实际交易行为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且上诉人住所地及注册地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本案被告为法人,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结清货款,故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的被上诉人所在地,该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因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