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辖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章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章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辖终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章根,男,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住禹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南关大街**号。负责人:刘洪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锋,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章根与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保险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2民初3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属于保险纠纷,而属于代理合同纠纷,且本案发生地与上诉人居住地均在禹州市,魏都区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2民初39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保险代理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第十条明确约定,如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泰康人寿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泰康人寿住所地为许昌市南关大街38号,属于魏都区辖区,故被上诉人依据该约定向其住所地法院即魏都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蔡文慧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