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国与被执行人徐国玲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徐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81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新荣区。被执行人徐国玲,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国与被执行人徐国玲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国玲银行存款14895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雁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贵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