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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新乡市卫滨区东来聚名仕烟酒商行与滑县道口诚信烟酒付食商行、经营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卫滨区东来聚名仕烟酒商行,滑县道口诚信烟酒付食商行,经营人,郭伟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229号原告新乡市卫滨区东来聚名仕烟酒商行注册号410703640455257(1-1)负责人宋相东地址新乡市委托代理人胡殿全,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被告滑县道口诚信烟酒付食商行经营人郭伟红地址滑县卫河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北被告郭伟红,女,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卫滨区东来聚名仕烟酒商行诉被告滑县道口诚信烟酒付食商行、郭伟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乡市卫滨区东来聚名仕烟酒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新乡市卫滨区东来聚名仕烟酒商行承担。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