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30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742号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向艳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某丽,魏某锋,彭某文,李某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742号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龙山县民安镇街道办事处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吴某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某建,男,系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岩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向某丽,女。被告:魏某锋,男。被告:彭某文,男。被告:李某红,女。本院在审理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向某丽、魏某锋、彭某文、李某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