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10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永豹、柴超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豹,柴超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0544号申请执行人郑永豹,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被执行人柴超锋,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郑永豹与柴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杭萧临商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