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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823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37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