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823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37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