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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韩德利与张治平、徐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德利,张治平,徐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618号申请执行人韩德利,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张治平,男,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徐卫东,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本院在执行韩德利与张治平、徐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韩德利提出书面申请撤回(2016)内0627民初5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7年1月3日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5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人韩德利可持本裁定书在被执行人张治平、徐卫东最后一次履行之日起届满两年之内,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