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甘肃联科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与闫好琛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联科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闫好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415号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85号。法定代表人:马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璐,系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虎,系该公司张掖分店店长。被告:闫好琛,男,汉族,1989年9月2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好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联科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为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曹淑萍书 记 员 张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