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4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乌鲁木齐市润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润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小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4241号原告:乌鲁木齐市润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215号。法定代表人:王诗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玉秀,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杨小梅,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润福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