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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蒋华、苏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华,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507号申请执行人:蒋华,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苏敏,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华与被执行人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苏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华油款55250元。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