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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根群与侯凤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群,侯凤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997号原告:刘根群,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襄州区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侯凤清,男,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刘根群与被告侯凤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卢鹏独任审判。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被告方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根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