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根群与侯凤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群,侯凤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997号原告:刘根群,男,1963年7月2日生,汉族,襄州区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侯凤清,男,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刘根群与被告侯凤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卢鹏独任审判。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被告方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根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