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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法执补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怀玉申请执行王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玉,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法执补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李怀玉,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李怀玉与王鹏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李怀玉向东胜区人民法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执补字第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 智代理审判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思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