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心灿、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闽侯县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心灿,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闽侯县供电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民终1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心灿,男,194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宇翔,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闽侯县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城关818西路24号。法定代表人:陈铸,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涌,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心灿因与被上诉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闽侯县供电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4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45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光卓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薛闳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巍关于黄心灿与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闽侯县供电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发回重审的函(2017)闽01民终1512号闽侯县人民法院: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心灿与被上诉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闽侯县供电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以你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你院在重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黄心灿主张供电的案涉房屋闽侯县南江小区三楼被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纳入拆迁范围,系被拆迁对象,而闽侯供电公司依据南屿镇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两园征迁建设指挥部)的拆迁指令对案涉房屋作出断电销户等行为,故本案系因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并非单纯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不应进行实体审理。你院重审中应告知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相关问题。二〇一七年五月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