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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申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冉孟友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冉孟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10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冉孟友,男,土家族,1961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冉孟友因起诉来凤天一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土地评估报告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28民终19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冉孟友申请再审称:来凤天一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无权对冉孟友合法持有的《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范围内的527.85㎡的土地进行评估。冉孟友系案涉评估土地的承包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一、二审法院作出裁定,对冉孟友的起诉,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来凤天一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受湖北省来凤县旧司乡人民政府的委托,对该乡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位于三寨坪村一宗527.85平方米的土地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土地价格评估。来凤天一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所作出的《土地评估报告》,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资产价值所作出的专门性的客观评定、估算,并未对土地权属以及该土地原有的承包经营状况进行改变,该评估报告本身并不具有可诉性。冉孟友即使是涉案土地的承包人,其起诉要求撤销该土地评估报告,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作出裁定,对冉孟友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冉孟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彭建民审判员  李成林审判员  高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