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2执2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周尚锋与王金在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尚锋,王金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2执2722号申请执行人周尚锋,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被执行人王金在,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准格尔旗东辰煤矿职工,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被执行人张丽,女,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欣园B区1-2-4楼西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尚锋与被执行人王金在、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内0622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尚锋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尚锋书面请求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2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奇明生审判员 马立兴审判员 刘 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亮相关发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终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判决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