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501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术明与袁红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术明,袁红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执保5号申请人:周术明,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八十六团。被申请人:袁红军,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九十一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术明与被申请人袁红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术明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留被申请人袁红军工程款3136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术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袁红军的工程款3136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娜提古丽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花 旭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