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焕新、吕龙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焕新,吕龙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432号申请执行人:马焕新,男,1978年12月生,住献县。被执行人:吕龙青,男,1985年8月生,住献县。马焕新申请执行吕龙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白胜旺执行员 陈春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