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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庆红与陈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红,陈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870号原告刘庆红,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赖裕芳,瑞金市武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荣,男,汉族。原告刘庆红为与被告陈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庆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赖裕芳和被告陈荣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庆红诉称:2015年11月下旬,被告以每市斤脐橙价2元收购原告脐橙,因当时被告未将脐橙款付清,尚欠原告32000元,被告于2016年3月29日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之后,被告在农历2016年农历12月之前先后四次共付给原告7000元,仍欠原告25000元,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脐橙款25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荣辩称:被告欠原告脐橙款25000元无异议,只是现在被告无钱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庆红为脐橙种植户。2015年11月,被告向原告收购脐橙。因当时被告当时无钱全部支付,于2016年3月21日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作依据。欠条载明“欠刘庆红脐橙款叁万贰仟元,今欠人陈荣。”嗣后,被告支付7000元给原告,可余款2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并未支付。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据此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建立起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各方均应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在完成交付货物之后,被告理应支付相应款项。现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但未按欠条承诺数额支付给原告,原告依据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被告欠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荣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庆红脐橙款2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陈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德泉审 判 员  廖晓津人民陪审员  刘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