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祁步英与戴辉楼、张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步英,戴辉楼,张家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1622号原告:祁步英,女,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女山湖镇粮站巷**号***室,身份证号码:3423271954********。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辉楼,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世纪天城小区*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411271965********。被告:张家凤,女,1968年6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祁步英诉被告戴辉楼、张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步英委托代理人余云峰,被告戴辉楼、张家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步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从2015年8月13日起,每月支付利息1600元,直至本息还清为止。(截止到2017年3月本息合计110400元)。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与原告系亲戚关系。2015年8月13日,被告夫妻找到原告,向原告现金借款80000元,约定月息3%,并立下借条。其后两被告一直未偿还本息。被告戴辉楼、张家凤辩称:只是暂时没有钱还款,不是不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与原告系亲戚关系。两被告平时除务农之外还做一点生意。2015年8月13日,被告夫妻找到原告,向原告借款现金80000元,约定月息3%,并立下借条。其后两被告一直未偿还本息。本院认为:一、2015年8月13日,被告张家凤向原告现金借款80000元,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张家凤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本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月息3%,原告诉请利息按月利3%,其中月利2%部分可以支持。三、被告戴辉楼、张家凤系夫妻关系,应当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辉楼、张家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祁步英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14起至本息结清日止,月利率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由戴辉楼、张家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涵付款注意事项:执行款付至:安徽省明光市农业银行,帐号:12×××05,收款单位:明光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付至:安徽农村商业银行明光支行,帐号:20000425766410300000147,收款单位:明光市人民法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