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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通化谷润新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与XX新、吉林省金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谷润新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XX新,吉林省金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491号原告:通化谷润新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法定代表人:于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伟,吉林易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XX新,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文华,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吉林省金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倪玉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鞠佳潓,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通化谷润新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与XX新、吉林省金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通化谷润新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化谷润新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通化谷润新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凤文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人民陪��员孟庆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