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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2680范月娟与连云港志富酒品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月娟,连云港志富酒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680号原告:范月娟,女,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连云港志富酒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34号12号商铺。原告范月娟与被告连云港志富酒品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范月娟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月娟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月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茂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帆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