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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咏莲申请执行王鸣、赵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咏莲,王鸣,赵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李咏莲,女,汉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鸣,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赵永丽,女,汉族,1972年10月06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咏莲与王鸣、赵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78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民初字第78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蔺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