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徐富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富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975号原告:徐富益,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注册号120102000065079。主要负责人:李佳,经理。原告徐富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徐富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993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原告向被告理赔遭拒,原告呈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险车辆的所有权于2016年4月28日转移给案外人郭宝振,保险权利应一并转移,原告与被告并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富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金富速 录 员 白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