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张志勇与武安市武安镇东长远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勇,武安市武安镇东长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9民初1213号原告:张志勇,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生,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安市武安镇东长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安市武安镇东长远村。负责人:高军,主持该村委会工作。原告张志勇与被告武安市武安镇东长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张志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生到庭参加诉讼,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志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村委会给付张志勇欠款21935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银行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村委会对本村改造、建新民居时,设立武安市东长远村旧村改造项目部,陆续购买张志勇材料共欠款224351元。2014年年底给付欠款5000元,下欠219351元,武安市东长远村旧村改造项目部于2017年3月21日给张志勇出具欠条。经催要未还诉至法院村委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村委会进行旧村改造、建新民居时,设立武安市东长远村旧村改造项目部,负责旧村改造新民居建设。2014年8月18日武安市东长远村旧村改造项目部从张志勇处购买上下水管材管件及地暖材料共计款224351元,2014年12月14日武安市东长远村旧村改造项目部负责人贾延军在货物材料清单上签字予以确认,该货物材料清单记载单位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单价、价款及合计货款总金额。2014年10月19日给付张志勇款5000元,下欠货款219351元,武安市东长远村旧村改造项目部于2017年3月21日给张志勇出具证明,证明内容:武安市东长远小区2014年8月18日欠张志勇材料款219351元。该证明加盖有武安市东长远村旧村改造项目部印章及负责人贾延军签名。因村委会未给付张志勇欠款而诉至本院。2017年5月10日本院收到吕占海邮寄的管辖异议申请书,该管辖异议申请书既没有加盖村委会印章,也没有任何人签名。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货物材料清单、欠款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村委会进行旧村改造、建新民居时,设立武安市东长远村旧村改造项目部,负责旧村改造新民居建设,期间从张志勇处购买上下水管材管件及地暖材料欠货款219351元,张志勇持有的欠款证明,加盖有武安市东长远村旧村改造项目部及负责人贾延军签名,不仅可以证明欠款事实,也可以证明村委会与张志勇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村委会欠张志勇货款219351元,村委会应予以偿还。村委会拖欠张志勇货款一直未还,构成违约,并给张志勇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村委会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张志勇主张村委会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2017年5月10日本院收到的管辖异议申请书,既没有加盖村委会印章,也没有任何人签名,不能说明村委会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故对管辖异议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张志勇与村委会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村委会拖欠张志勇货款一直未还构成违约,村委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付张志勇下欠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安市武安镇东长远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张志勇货款21935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计2295元,由被告武安市武安镇东长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该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交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审判员刘相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代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凯超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