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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3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虎新与闫发俊、闫帅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虎新,闫发俊,闫帅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3民初194号原告:袁虎新,男,汉族,1975年8月18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发俊,男,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被告:闫帅帅,男,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原告袁虎新诉被告闫发俊、闫帅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袁虎新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袁虎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虎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计95.4元,由原告袁虎新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