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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李春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李春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173号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川巷8号锦上花1单元。负责人:昌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钦,男,汉族,1987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春林,男,汉族,1975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李春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