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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信力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工业大学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力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155号原告:信力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民,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晟、苏洋,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工业大学,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梁樑,校长。原告信力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工业大学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信力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合肥工业大学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力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力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工业大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8元,减半收取计5004元,由原告信力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罗 钢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陈 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 丹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