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茂福与孙吉山、张佩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茂福,孙吉山,张佩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151号原告:徐茂福,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孙吉山,男,43岁,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张佩宏,女,40岁,汉族,现住址同上。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茂福对被告孙吉山、张佩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少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