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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邓丕校、邓绍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丕校,邓绍东,邓小雨,陆新朝,凌美勤,韦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53号申请执行人邓丕校,男,1962年5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申请执行人邓绍东,男,1998年8月12日出生,壮族,学生,住靖西市。申请执行人邓小雨,女,1996年7月12日出生,壮族,学生,住靖西市。申请执行人陆新朝,男,1946年8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申请执行人凌美勤,女,1943年5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被执行人韦桂花,女,1981年9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本院在执行(2017)桂1081执53号案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韦桂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韦桂花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再次与申请人联系确认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53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斌审判员 农堂文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景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