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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督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蓝珠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吕建华申请支付令案支付令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中天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建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3民督87号申请人:乌鲁木齐中天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东路31号。法定代表人:范民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信,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申请人:吕建华,男,195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人乌鲁木齐中天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乌鲁木齐中天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是合法的该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为小区内各业主进行服务。申请人与该小区的社区(代表业委会)签订了《电信小区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合同内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被申请人应按合同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至今被申请人未缴纳物业服务费为635元,且被申请人拒不缴费。要求被申请人吕建华给付申请人乌鲁木齐中天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3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吕建华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乌鲁木齐中天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635元。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乌鲁木齐中天伟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