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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李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李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775号原告梁某某,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李某某,男,成年,住安阳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刘玉伟,职务经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提供被告李某某的明确地址,被告李某某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李某某的明确地址,被告李某某信息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文娟人民陪审员  付莉莉人民陪审员  王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