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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与金艳忠县金艳砂石经营部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法定代表人凌华铖,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被执行人忠县金艳砂石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法定代表人金艳,该私营独资企业负责人。被执行人金艳,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29日,住忠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渝0233行审58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忠县金艳砂石经营部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经本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及本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忠县金艳砂石经营部目前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将投资人金艳追加为被执行人,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金艳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将金艳、忠县金艳砂石经营部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海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