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申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聂、刘木兰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聂,刘木兰,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武汉金合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侏儒山街薛山村村民委员会,湖北鑫利宇保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供电公司,武汉佳恒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7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聂,男,汉族,1988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辉,湖北敦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湖北敦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木兰,女,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系湖北鑫利宇保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号。负责人:明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宣,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金合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新安堡村九鼎工业园*号。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蔡甸区侏儒山街薛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侏儒山街薛山村。法定代表人:曾红,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鑫利宇保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薛峰社区*******号。法定代表人:刘木兰,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号。负责人:刘德彦,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佳恒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特*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姜润明,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刘聂、刘木兰因与被申请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武汉金合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蔡甸区侏儒山街薛山村村民委员会、湖北鑫利宇保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供电公司、武汉佳恒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4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刘聂、刘木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彭建民审判员 李成林审判员 高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