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9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胡晨、乐社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晨,乐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498号申请人胡晨,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乐社明,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年县,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申请人胡晨与被执行人乐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000000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乐社明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其名下的房产、汽车、公司均已被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予以查封冻结,现阶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隐匿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乐社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额3000000元及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国泰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文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