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501执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秦淑华与程冠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淑华,程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执保7号申请人:秦淑华,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第五师八十六团。被申请人:程冠明,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博乐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秦淑华与被申请人程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秦淑华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程冠明银行存款13476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冠明的银行存款13476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贾娜提古丽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花 旭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