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国青、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青,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国青,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C07。法定代表人:王金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2336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368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03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瑞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