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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徐付贤诉张学志、程秋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3执642号张学志、程秋生:徐付贤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