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三乐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思沛机电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三乐电子有限公司,上海思沛机电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694号原告:中山市三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第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1383356L。法定代表人:刘永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娴,员工。被告:上海思沛机电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新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03012091D。法定代表人:JAMESWILLIAMDAVIDSON。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三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思沛机电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三乐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8元,减半收取24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三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体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