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邯郸市永年区祥达糠醛厂保险纠纷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600号邯郸市永年区祥达糠醛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祥达糠醛厂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经本院通知,已自动履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民终11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邯郸市永年区祥达糠醛厂同意法院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民终1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