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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程忠荣、安徽奥博新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忠荣,安徽奥博新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927号申请执行人:程忠荣,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安徽奥博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郭金文与安徽奥博新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奥博新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奥博新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奥博新材有限公司存款12566.2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锁立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