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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袁冲乡六官营村民委员会与陈金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袁冲乡六官营村民委员会,陈金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609号原告老河口市袁冲乡六官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学春,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童元超,男,系老河口市袁冲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陈金虎,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李玉山,男,老河口市赞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老河口市袁冲乡六官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金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原村小租赁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1日村委会与陈金虎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将老学校大门以南区域租给陈金虎办农家乐、农副产品包装销售,当时定租期为30年,租金22000元。2013年春,陈金虎准备装修开业,在里面砌了一堵墙时,袁冲中学校和乡有关领导去说这是教育上的资产不是村里资产,不准搞,以后可能村小要恢复,村委会也不让被告装修。到今年10月份,被告又找原告说要装修,原告说要给学校、乡政府说一声,结果没有说被告就进行装修了。原告认为,学校本身不是村委会的资产,没有处分权,况且也没有收租金。为了维护集体资产不受损失,特诉至你院。被告辩称,1、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无事实依据,被告承包期间无人阻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2、被告获标至今快四年,并已投资60多万元对竞标物进行建设,开业经营,同样无人阻止;3、被告的农家乐企业是村民形象代表,是为全体乡民铺垫致富道路;4、合同未到期,应该履约。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持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提供陈金虎投资建设明细表一份,证明被告投资60.1万元。原告持有异议,认为无事实依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系自书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法调取的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襄政发(2001)79号文件一份,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日原告老河口市袁冲乡六官营村民委员会(甲方)与被告(乙方)陈金虎签订合同书一份,主要内容为:“1、甲方将老学校以南区域租给乙方,租赁时间30年,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42年5月1日终止,租金为22000元;2、租金一次性交清;3、乙方在租赁期间,对甲方现有房屋及围墙自己维修;4、如果因学生回校需要,北教学楼安排不下,必须保证学校使用等”,合同标的为九间房屋和二亩土地。合同签订后,被告向村书记陈学春交纳租赁费,因该款要上缴乡财政三资办,但因相关手续未能办理,租赁费用至今未缴纳。2013年2月,被告在学校大门以南砌围墙,原告进行了制止,被告仍坚持将围墙砌起。2015年10月又将学校东西院墙拆除,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围墙,但被告在恢复时又分别向外扩一米重新砌起围墙。同时被告对所租赁九间房屋门窗全部更换,对房屋内部进行装修改变了房屋内部结构,并在九间房屋上实施加层,原告进行制止无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另查明,2001年7月26日,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襄政办发(2001)79号文件,主要内容为: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育资源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明确中小学校资产属于教育资源,为国家所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财产。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明确指出:“撤销的中小学,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和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因此,撤销或合并的中小学校资产无论当时建成校时是乡村集资,还是乡(镇)政府投资,都属于国家教育资源,任何集体或个人都不得侵占。对撤销或合并的学校资产,房屋、土地等,若发展教育事业需要,应优先用于发展幼儿教育和成人教育,兴办学前班、幼儿园和乡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对一时不能兴办教育事业的校舍,有条件的可暂时作为教师住房;部分距离初中较近的学校房屋可作为初中教学和生活用房,用于缓解当前入学高峰时期学校校舍严重不足的矛盾。对于教育教学工作确无利用价值的被撤销学校的资产,可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通过拍卖形式实行资产置换或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用于补充教育投入,以确保学校布局调整中教育资源不流失,全部用于教育。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在2009年8月六官营小学并入老河口市袁冲乡纪洪小学后,六官营小学资产也一并移交,纪洪小学派专人对接收资产进行管理维护。老河口市袁冲乡纪洪小学对原、被告于2013年5月1日所签订的针对六官营小学的租租赁合同,事前不知情,对原告处理该校资产的行为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六官营村小学撤销后与老河口市袁冲乡纪洪小学合并,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其资产一并移交,移交虽然没有办理相关权属证明,但老河口市袁冲乡纪洪小学作为接收单位实际成为移交财产的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接收后的资产系教育资源,属国有资产,对这一事实原、被告均不持异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原告在与被告就诉争财产签订租赁合同时未得权利人老河口市袁冲乡纪洪小学的授权和认可,权利人事后也未对原告的行为做出认可的追认,故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因合同无效产生的纠纷,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老河口市袁冲乡六官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金虎于2012年5月1日签订的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冯选荣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定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