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2执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准格尔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执行人吕巧玲、葛宏飞、苗永丰、刘培林、韩二清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准格尔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吕巧玲,葛宏飞,苗永丰,刘培林,韩二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2执2030号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薛家湾镇滨河路银钻商业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亮,该公司职工。被告吕巧玲,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告葛宏飞,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告苗永丰,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准格尔旗工商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告刘培林,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同上。被告韩二清,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蓝天路卫生站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执行人吕巧玲、葛宏飞、苗永丰、刘培林、韩二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2执22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9月13日申请执行,我院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我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并约谈申请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们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王 君审判员 赵 硕审判员 马立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政本案援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