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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吴华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吴华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329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负责人:杨建军。被执行人:吴华委,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吴华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吴华委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99228.05元、利息(含罚息)41525.71元、支付律师费2403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85.94元。因债务人吴华委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吴华委名下登记有粤E×××××号小型汽车,上述车辆于2016年7月7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2016)粤0604执3015号案件首先查封,且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本案暂无法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6817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32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国旗执行员  何镇良执行员  赖俊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建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