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5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茂福与赵建智、王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茂福,赵建智,王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150号原告:徐茂福,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赵建智,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王美玲,女,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茂福对被告赵建智、王美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少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