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平明霞与谢艺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明霞,谢艺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287号原告:平明霞,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谢艺丽,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向原告欠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明霞的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2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卫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