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苏麦香与郭五斗、王小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麦香,郭五斗,王小根,薛庆涛,李军起,张朋飞,王小棒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432号原告苏麦香,女,1966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杨煜昊,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五斗,男,196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马国臣,沁阳市法律服务是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根,男,196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薛庆涛,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李军起,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张朋飞,男,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王小棒,男,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苏麦香诉被告郭五斗、王小根、薛庆涛、李军起、张朋飞、王小棒等人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苏麦香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麦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1元,减半收取1830.5元,由原告苏麦香负担。审判员 訾东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春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