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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XX与白梦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白梦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第五师直属农场。被执行人;白梦昕,女,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白梦昕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XX向我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01执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