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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42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高九礼与秦纪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九礼,秦纪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皖0421民初433号原告:高九礼,男,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皖颖上县人,住安徽省颖上县。委托代理人:高中敏,毛集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纪中,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高九礼与被告秦纪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九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中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纪中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九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671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多年的生意往来关系,被告一直经营废铁废品物收购生意,原告在乡下收集废铁卖给被告,自2011年至今,双方建立生意往来关系,被告有时资金周转不开就赊欠原告货款,双方于2016年1月26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废铁款3671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秦纪中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核认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乡下收集废铁,被告经营废铁废品收购生意,原告自2011年至今一直将其收集购买的废铁卖给被告,原告与被告建立了多年的生意往来关系,被告在资金周转不开时就赊欠原告货款,此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26日结算货款,被告共欠原告废铁款3671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秦纪中向原告高九礼出具的欠条,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对高九礼要求秦纪中支付货款367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秦纪中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及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法应予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纪中向原告高九礼支付货款367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6元,由被告秦纪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太宗人民陪审员  张敬全人民陪审员  刘西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慧云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