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丽侠与赵淑华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侠,赵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王丽侠,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赵淑华,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侠与被执行人赵淑华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0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亮 来源:百度搜索“”